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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日期:2026-07-06 10:11:53   点击数:

锦州医科大学关于规范党员干部

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明示纪法红线,持续纠治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甚至借机敛财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全校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满月、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保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豪华奢侈、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得邀请或授意、暗示、默许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由单位出面组织操办或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不得主动参加对本单位或个人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搞封建迷信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之机举办个人庆贺活动。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

第十条 不得采取分批次、分地点、分时段“化整为零”或少报多请、借用他人名义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报销或变相报销、由他人支付或减免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之机违规吃喝。不得以其他形式大操大办、违规操办。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是监督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葬、生病住院事宜,应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登记。必须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严格审查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或上级党组织)审核;纪委(或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应对报告进行复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陈述不清、内容不合规的情况,党组织应提出调整意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针对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并重新报告,已经办完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应向党组织汇报。如有当时没能拒收的礼品和礼金等,应在10日内上交纪委,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十八条 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弘扬崇廉尚俭的传统美德,涵养清廉自守的精神境界,注重培养良好的家风家教,带头摒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人情攀比、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推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在移风易俗、弘扬新风上树标杆、作示范。

第十九条 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风腐同查同治,既严纠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等“四风”问题,又深挖背后隐藏的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问题。对大操大办、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检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纪委可以以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方式,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补报。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 锦州医科大学处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2. 锦州医科大学科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3. 锦州医科大学党员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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